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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积金异地政策再优化:取消异地户籍限制购买一二

发布日期:2024-03-14 15:35:56   来源:火博竞体网址 作者:火博竞体app   

  据微信公众号“贵阳公积金”3月8日消息,贵州省贵阳市对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进行再优化。支持外地户籍职工在贵阳贵安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方便了在贵阳贵安有购房需求但却不是贵阳贵安户籍的人群。政策对二手房的贷款支持,扩宽了职工住房选择,进一步保障了职工的住房需求,同时也将对促进贵阳贵安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取消异地户籍限制。购房者只要在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使户籍地不是贵阳市或者贵安新区,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符合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就可以申请贵阳公积金异地贷款。

  同时,购买二手房也可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次政策优化还将贷款房屋类型由新建商品住房扩大至二手房,二手房购买者也能享受到这一政策优惠。购房者购买贵阳贵安的新建商品住房或者二手房均可申请贵阳公积金异地贷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的购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其他城市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贵阳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和贵阳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异地贷款可贷额度参照贵阳中心单缴存职工家庭政策执行,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贷款利率等按照贵阳中心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1.申请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有两人以上共同申请人的填写)等。

  2.身份证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通行证等原件;共同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现房,已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和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

  8.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2个月内有效)、近6个月的缴存使用明细。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的,无需提供《缴存证明》及缴存使用明细。

  2.卖方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婚姻证明(不动产权为卖方单独所有的,可不提供卖方配偶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异地贷款申请人持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的“电子码”或《缴存证明》、近6个月的缴存使用明细到贵阳中心各服务网点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后,持贷款申请资料到贵阳中心受托银行申请异地贷款。

  (二)受理。受托银行按照贵阳中心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规定的,报送贵阳中心审批。

  提供《缴存证明》的,审批人员应填写《缴存证明》回执并加盖业务审核章。其中,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申请人将《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提供《缴存证明》的,受托银行及时向申请人返还《缴存证明》回执联,申请人将《缴存证明》回执联提交缴存地中心。

  第九条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贵阳中心应及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商请缴存地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条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贵阳中心可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异地贷款借款人以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由贵阳中心撤销准予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贷的住房公积金款额。借款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购房人(含共同购房人)或其配偶在贵阳中心、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筑公积金字〔20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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