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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雷:中国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之要义

发布日期:2024-05-16 06:44:23 来源:火博竞体网址 作者:火博竞体app

  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政府近年来积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一项重点工作。要高效促进普惠金融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就必须进一步明确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内容,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推动普惠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为实体经济的增长提供金融支持。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不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或金融科技企业利用“普惠金融”的名义暗中从事高利贷业务,盘剥社会弱势群体,甚至有一些放贷机构还从事暴力催收等非法活动,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过分追求商业利润,忽视了普惠金融的最初目标,从根本上背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惠目标。近年来,社会各界都在呼唤更加公平、公正、普惠的金融服务,转变以自我盈利为目标的价值观,提倡与社会共生。无论是高净值人群,还是低收入群体都应该成为金融服务对象。金融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放在助力解决普罗大众痛点、难点问题上,而不仅仅关注平台的利润或机构的得失。例如,金融机构应将业务重点从大行业大客户延伸至小行业小客户,以体现金融服务大众化;金融机构从城市“老阵地”开辟到乡村“新战场”,让尽可能多的农户、农村微小经济组织、涉农小微企业拥有公平享有金融服务的机会,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此外,向行动不便的城镇老年人推广投保简便、交费灵活、保值增值的养老保险产品,这些产品的重点应放在长期护理和医疗健康方面。另外,保险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异地投保和理赔业务,以满足老年人差异化的养老需求。我们在当下提出普惠金融工作的人民性,就是要求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科技企业以及互金平台秉持共享、普惠的理念,让精准“滴灌”的低成本小额信贷彰显服务社会低收入人群的独特价值,最大限度改变小微企业、农户、城镇低收入人群、老年人、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因资金短缺而陷入贫穷的状况,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让普惠金融真正成为增进社会福祉的工具,而不是个别机构从事“恶的金融”的赚钱工具。

  首先,虽然中国如期打赢了脱贫攻坚战,普惠金融为摆脱绝对贫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仍需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断加大普惠型小额信贷的供给,根据小微企业主体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客户关系、期限等因素,及时调整贷款利率水平,形成差异化、精细化的利率定价模型,从而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完成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防贫返贫的金融任务。

  其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征信平台、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运用税务、工商登记、交通记录、购物凭证、生活缴费单据、司法信息等非信贷信息,创新风险评估方式,综合评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水平,提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比例。同时,持续改进和丰富普惠型信贷产品,满足小微企业信贷、支付结算、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再次,除了现有19家大型商业银行进驻平台外,平台可吸引更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并提高小微企业名录信息的开放性。这些信息不仅可以提供给小微企业,还应该对大学、研究机构等开放,为其开展相关服务提供客观、真实、全面的数据支持。

  最后,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互联网银行应发挥出网点、地缘、客户、数据的优势,精准细分客户和生态场景,拓宽小额信贷的投放范围。这些企业和平台还应在远程开户、线上支付、网络转账方面提供更简单、便捷的服务,在抵押担保条件、个人增信方式、支付结算程序、风险分担机制上大胆创新,不断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范围和效能,让更多的小微企业、涉农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得低息资金,解决小额信贷效率不高、覆盖不广的问题,开辟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局面。

  首先,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联合制定好普惠金融发展规划。《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于2020年已正式收官,但2022年并没有推出新版《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21-2025)》。由此,我们希望2023年加快制定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坚持“为民监管、为民服务”底线思维,将老百姓的满意度作为普惠金融工作的指导方向,进一步夯实普惠金融创新发展的“数字底座”,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为新形势下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指明道路。

  其次,金融监管机构应尽快制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法规。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要求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但由于各种原因,2021年和2022年均没有正式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补齐普惠金融监管制度短板,在法律制度上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7类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予以认可,以利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互金平台和金融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再次,探索金融消费者个人数据和隐私保护细则,金融监管部门应适时推出《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条例》。金融机构和平台应对个人隐私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删除与更正、跨境传输、外包服务管理进行全链条优化,强化信息知情权和信息选择权,强调身份识别系统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四,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落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的制度安排。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小额贷款业务进行了相关规范,结束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套利的历史。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办法》一直没有正式出台。我们建议2023年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确保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有法可依。

  最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设立一个高于现有分业监管机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重点关注数字金融带来的消费者隐私权侵犯的相关法律问题。2023年3月,我国金融监管领域迎来重磅改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这体现出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的改革思路。但是,金融消费者不仅需要在宏观层面的划定,更需要在微观层面上提供强有力的指导。举例来说,可以在金融监管总局下设一个专门指导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执行机构,其层级高于现有的各金融监管机构所属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撤销原来的各金融监管机构所属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统一归由新设立的全国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它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章程背后的机构之间进行有机协调,防止不同机构提供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时出现规则重复、法条冲突和法规竞合的问题。按照“总分”格局统筹运用监管资源,加强穿透式监管力度,解决现有监管法规之间存在的法条冲突问题,及时防控复杂形态的金融风险,惩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这些措施,让金融服务实现维护消费权益、促进创新发展、防范风险三者统一,真正做到“言出法随,懔遵毋违”。

  第一,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整合中央、省级、市县财政安排的农业补贴、产业扶持、环境整治以及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引导资源持续向“三农”倾斜。通过普惠信贷推动乡村特色农产品、特色产业发展,形成以涉农小额信用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政策性保险、扶贫再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为主体的普惠型系列产品。这将满足乡村振兴多元融资的信贷需求,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绿色农业、休闲农业、旅游农业,提高乡村地区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金融机构应注重加强兜底性、基础性民生建设,扩大农村偏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数字化网络范围,将信贷重点放在养老、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另外,各级农村政府部门要继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抓好农村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分类,深入推进乡村治理试点示范工作,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让摆脱绝对贫困的农村转变为金融环境、生态环境“双优”的美丽乡村。

  第三,各级农村政府部门应紧密围绕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小微企业的发展与乡村发展有机融合。从涉农小微企业“跑单帮、唱独角戏”转变为与大中型企业“抱团”闯市场,发展公司化村庄,带动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学生、高等教育学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到乡村创新创业,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平等交换,推动乡村振兴和保持市场稳定。

  第四,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共同构建多层次、多渠道防贫返贫的机制,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开发特殊授信模型,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即建档立卡脱贫户)、信贷工具、放贷规则、信贷利率进行重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设计出免担保、免抵押的信贷产品,开展供应链金融、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等小额信贷的新模式,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做到“有规模、有效果、有质量”,放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作用,不断迸发乘数效应,实现“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的目标。另外,加大低息普惠型和特惠型信贷供给,引导信贷流向落后农村和偏远城镇,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因病因灾因事故返贫人口等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让更多落后地区农户、小作坊、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享受到安全、低息、长期的资金支持,提高农民、涉农小微企业、农村贫困人口可得性和满意度。同样,让更多偏远城镇的低收入群体、失业人士享受到公平、便捷、及时的普惠金融服务。这将有助于他们实现小康生活的中国梦,加速达成共同富裕目标,为世界其他国家解决脱贫人口小额贷款的难题贡献中国方案。

  在纠纷诉讼层面,我们建议采取互联网法院受理模式,使金融消费者全流程在线完成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审理和最后裁决。这一举措将让当事人可以“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地完成诉讼,也可以促使司法部门践行“科技向善,为民分忧”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传统诉讼中纠纷成本高、审理流程长的问题。

  在纠纷非诉讼层面,我们鼓励建立健全我国在线争端(ODR)解决机制,并逐步推进相关立法配套工作。由于普通商品交易纠纷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是不完全等同的纠纷类型,两者在具体纠纷认定、证据采集和判定程序上有较大的区别,不能完全沿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法规。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互联网金融交易纠纷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其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增强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能力,保障金融产品网络交易纠纷的及时处置,为化解互联网交易纠纷和维护网络安全提供解决方案。例如,在遭遇直播带假货、理财收益缩水、存单蜕变保单、虚假宣传广告、不履行承诺以及消费侵权等一系列金融消费纠纷时,运用人工智能(AI)和大数据技术设立专门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这一平台将汇集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数据,并提供在线咨询、在线仲裁服务,引入司法调解、第三方调解、行业调解等多元化解纷机制,建立多渠道解决金融消费纠纷的体系。总的来说,在线争端(ODR)解决机制重点保护了金融消费者权利,以“微创”方式化解了矛盾纠纷,也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易于获取、便利高效、多元公正的救济手段。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不断缩小数字鸿沟对特殊群体造成的障碍。由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涉及社会成员公平获取社会资源的问题。具体来说,老年群体由于不熟悉数字化技术和手段,无法使用手机应用提供的相关数字产品;由于偏远地区的农民、小微企业、文化较低人群、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征信记录较少,有的甚至是空白,他们也难以获得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普惠金融服务。因此,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关注特殊群体需求,设计更多人性化、有针对性的服务,确保线上服务“不掉线”、线下服务“不缺位”,有效降低数字鸿沟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们认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应该使更广泛的群体受益,而不是金融机构、互金平台以及金融科技企业为了自身业务方便和盈利需要,让社会弱势群体无法使用数字金融工具,致使他们因缺乏对现代科技的适应力、掌控力和驾驭力而望“云”兴叹,从而不断加深代际鸿沟、阶层鸿沟,加剧数据孤岛化、碎片化的现象。

  为了解决数字鸿沟带来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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