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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的政策是否大于法律?

发布日期:2024-05-15 05:49:38 来源:火博竞体网址 作者:火博竞体app

  我国《民法总则》通过并施行之后,国家政策不再是民法的法源,但在民事活动中,国家政策仍有很大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总则》第10条则删除了国家政策,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決书]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規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务院下发的有关规范整顿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2002年7月1日前未经市、县政府前置审批或者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而在此后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的,属于对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问题,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国家政策的出台既可以形成社会行为的引导,也会在相关领域通过配套的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司法裁判中,国家政策可以通过民法中引致条款发挥作用,如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新内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重要政策,对民事活动具有很强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货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有利于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该类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

  个人认为不能将政策和法律在一起比较大小,毕竟当今的社会形势不适合讨论该类问题。但是,涉及到法律和政策的,个人觉得,此时可归为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提到的“情势”,具体为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物价,货币等因素。

  政策一出,就是随时可以改变的。为什么你的要求不写进法律,而是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因为法律是有强制性的,是具有普适性的,规定了一般就不能改。但是,政策随时都可以取消。

  现在国家要求普惠性,银行要加大力度对地方的中小企业,个体户的额度。但是银行也知道,这个没法做,因为违约坏账的可能性太高了,如果自己全搞这方面的了,利息收不收的了是一会事,可能连本也没了,风险是很大的

  那怎么办,又不能抗命,上级规定的还得做啊。形式主义出来了,只能搞面子上的工作了,表面上搞一搞普惠性的,但本质还是绑定核心的大客户。上面人来查,一般也不会说什么,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你好我好大家一起混,再好吃好喝招待一顿,这是就过去了

  所以说啊,很多自上而下的政策,往往都是推行不下去的。很多都是上面领导拍脑袋想出来的,觉得这样做可以,行的通,用的还是线性逻辑,一厢情愿,觉得底下的机构,百姓都会按照自己想定的方案走

  但是这是极度的自负,为什么之前下面的人没有这样做,肯定是因为这事不好做,如果大家都普遍认同的,那就不需要你强行推了,自下而上的秩序,好于自上而下的秩序。这种情况,放到外面的公司和企业,如果老板也喜欢拍脑袋的话,那公司肯定破产倒闭,因为不懂市场需求的公司,在市场经济面前存活不下去

  对服装设计来讲,如果一个设计师自认为今年这款式一定会火爆,然后工厂大批量生产,结果一推到市场上,买的人没多少,自己判断错了,那剩下的库存就是成本,这样搞个一两次,公司肯定完蛋

  厉害的服装公司怎么办,先让公司所有设计师都设计他们认为可以爆的款式,然后小批量生产,推到市场,看哪一款卖的最爆,一直断货的那款肯定是今年的新潮流,大家都喜欢。有了这个重要信息,然后安排工厂日夜加班,就生产这种款式,其他的全部停产。

  这才是正确的打法,没有人是全知的,没有人可以预测未来会怎么样。后一个公司很明智,让市场去评判款式的好坏,而不是自以为是

  所以啊,什么政策如果是从上到下强推的,那不用想了,肯定是达不到预期目的的,而且有时候还会产生反噬作用

  政策应当以鼓励引导为主,避免禁止和限制性条款,尤其应当避免踩法律红线,无论是哪一级部门。否则法律的权威何在?朝令夕改,缺乏可预见性,公民和法人在从事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将会大大增加。如果经常出现投资经营初期不违法不违反政策,但是经营过程中突然违反新出的政策,并受到限制和行政处罚,这让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法律保护?

  国家政策就是法律。国务院与各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既是法令,也是行政法规;地方各级颁布的政策是地方法规;全国颁布的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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